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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维保-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一般规定

文章来自:北京消防维保 发布时间:2023-03-23 15:26:27

亿杰消防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维护保养管理的实施、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49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A 95 灭火器维修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设施

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的设施。

3.2

巡查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3

检测

依照相关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

3.4

保养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备、管道、阀门等部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注润滑剂、清洁、除锈等措施的过程。

3.5

故障

DB36/T 1086—2018

2

建筑消防设施或其部件出现异常并可能导致消防设施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的情况。

3.6

维修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进行排除的过程。

3.7

维护

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所进行的工作,包括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

3.8

定期维护保养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每月(季、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及年度检测等工作。

4 一般规定

4.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4.2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开展维护保养活动。施工单位不能按照本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活动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3 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由责任单位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4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监测机构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电气安全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

4.5 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对委托单位建筑内的全部消防设施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标准、行业标准,对维护保养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出具真实、规范的记录报告。

4.6 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培训委托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协助委托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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